一是降低新能源企业成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新能源工程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安排;要求各地依据项目建设时序,统筹考虑新能源产业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新能源项目。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通过实行多种方式供地,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成本。
二是支持光伏产业用地。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工作,细化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对全区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牧业、林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三是联合自治区八个部门出台《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地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四是强化用地保障措施。通过印发《支持脱贫攻坚用地政策指南》口袋书、对深度贫困地区实行特殊政策、加大振兴东部盟市工业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跟踪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措施,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新能源产业特别是光伏发电产业用地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