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30.0%,(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6.2%,其他韩国公司30.4%。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18.5%,其他泰国公司34.9%。宝理塑料(亚太)公司8.0%,其他马来西亚公司9.5%。
应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上述国家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发起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调查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45038吨、49787吨、80624吨、86366吨和54486吨,呈持续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