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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学历造假被判返还工资30万

       2021-05-11 2260
    导读

    最近,一则法院的二审判决,令人惊叹!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陆云生于2

    最近,一则法院的二审判决,令人惊叹!

    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陆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

    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

    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云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陆云生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故予以支持。最近,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这个判决到底怎么样呢?网友们分为几派,有的认为这是公司自己审查不严导致的结果,后果自己承担,不该返还工资30万;

    有的人认为是欺骗,应该返还;

    有的则直指社会提倡的官媒提倡的“学历不重要,能力才重要”,但事实了学历比能力还重要,尤其是“进门”的时候。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陆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二是陆某是否应当返还30万元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要生效,除了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之外,双方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上面签字或者盖章,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当中,劳动合同只有陆某一个人的签字,公司并未加盖公章,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生效,既然劳动合同未生效,也就不涉及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志的,一旦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随之建立。

    本案中,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另一个问题是,陆云生提供虚假简历,是否应当返还多领取的工资呢?

    公司在确立薪酬的时候,是多方考虑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等。

    换句话说,一个人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对他的薪酬水平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在本案中,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使公司对他的综合评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开出了高工资。

    陆云生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虽然陆云生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未生效,但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是公司受到陆某欺诈之下所作出的错误表示,所以,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是无效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关于劳动报酬标准的约定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需要向陆某支付工资报酬。

    陆云生明确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公司就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至于劳动报酬的标准,可以参考公司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公司无同类岗位的,则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综合以上分析,陆云生应当返还其实际领取的工资与其应当领取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那么,工资与学历到底关联几何?能够直接挂钩吗?

    如果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资与学历挂钩。但是单位把工资和学历挂钩的做法也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有人会用同工同酬来质疑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但是,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学历不同,是不是就不算同工呢,可能能力方面就有不同。

    目前这方面还没有具体规定,以各公司自己规定为准。

    陆某学历造假,确实有错在先,肯定要向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但是确实也为公司工作了、产生了价值、付出了劳动而且工作也胜任,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是完全追回已经付给别人的报酬的,确实不够厚道。

    在诉讼中,北京恒凯公司方表示,陆云生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陆云生方表示,在职期间完全履行了工作职责,那到底谁在说谎呢?

    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来判断,一名高管入职超过一个月就可以看出其能力。

    况且在信息时代,要核实一个高管的学历履历的真实性,是非常容易的,而陆云生入职6个月,在离职之后才拿“假学历”说事,有点秋后算账的意思。

    但问题的根本是,企业是什么时候发现陆云生“学历造假”行为的呢?

    如果陆云生不离职,企业会把陆云生告到法院么?如果企业是在陆云生入职的时候就发现了他学历造假的事情,那么在陆云生离职后提出这件事,这就是有预谋的。

    虽然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如果从工作职责、义务上讲,企业的做法不一定就是正确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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