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发行申报通道正式打开!
证监会6日晚间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今天起就可以向证监会递交发行CDR的申报材料了。
《CDR办法》5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两项部门规章,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
《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则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作出了“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的豁免条款。
这9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适格红筹企业明日起就可以按照相应要求向证监会递交CDR发行申请,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工作。之后,参照A股IPO的受理审核流程,CDR首单发行将在不久的将来正式面世。
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总体上看,创新试点企业的门槛高于各种分类标准下的所谓“独角兽”企业。证监会将把握好试点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开展试点,不会一哄而上。创新企业试点将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审慎定价、公平配售;另一方面则将加强一线监管,防范过度炒作。
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对相关制度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创新试点企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新服务对象,这类企业IPO和发行CDR对A股市场来说也是新事一桩。除《CDR办法》以外,上证报记者还从证监会相关部门了解到了一系列(真的非常多)与创新试点有关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