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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例上限降至三分之一 前海、恒大等将需调整

       2017-01-03 2220
    导读

      时隔三年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再度调整,上限将由51%降至三分之一。  12月27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

     

      时隔三年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再度调整,上限将由51%降至三分之一。

      12月27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中国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保监会拟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并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20%,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最后是控制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

      保监会还将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4月,保监会曾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关于股东的监管也将强化。根据《办法》,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此外,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监管上,《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

      近期,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系列动作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而曾在“宝万之争”备受关注的前海人寿与股东宝能系的联合收购更是引起市场人士关于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讨论。公开数据显示,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华夏人寿实际控制人公开的持股比例均在51%左右。其中,“宝能系”实际控制人姚振华通过钜盛华持有前海人寿51%股权。这也意味着这些公司股东将进行调整。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实“保险业姓保”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保监会将坚持从公众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研提意见,并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加快推进《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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