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原文: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解读:去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22个中西部省份已经向中央立下脱贫攻坚“军令状”。办法再次强调了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并要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可以想见,脱贫攻坚将在中西部省份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脱贫攻坚责任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亮点二:贫困县党政正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办法原文: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解读:在部分贫困地区,由于党政领导干部调整频繁,一张蓝图难以干到底,继任者又要花费大量时间熟悉情况,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办法强调,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这将督促贫困地区领导更加聚焦脱贫“主业”,集中精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亮点三:东部逐步增加帮扶投入
办法原文: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东部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西部地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解读:过去,中央对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更多是鼓励和提倡,强制性要求并不多。本次办法突出强调,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东部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可以想见,未来东部地区会有更多“真金白银”投向西部地区,东西携手迈向共同富裕。
亮点四:扶贫成绩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原文: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