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聊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
最高法复核认定,被告人王勇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芜湖市多个中学的网络贴吧上发帖,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到指定地点与其见面,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学生16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其余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部分被害人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地实施强奸,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部分被害人厌学、学习成绩下降或被迫转学,甚至欲自杀。
王勇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
被告人胡存彪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
最高法复核认为,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存彪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对性侵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两名罪犯核准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原标题:最高法核准2名性侵女学生罪犯死刑
原标题:最高法核准2名性侵女学生罪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