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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跃亭代理律师回应破产重组:方案尚需债权人表决

       2019-10-17 1560
    导读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已经发布《声明》,贾跃亭已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chapter 11)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已经发布《声明》,贾跃亭已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chapter 11)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并称这将成为解决贾跃亭个人余下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佳方案。

      瞬间,舆论及资本市场给予高度关注,并针对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的动机、影响及接下来可能出现的进行猜测。10月16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独家联络到FF相关方面,而负责代理此次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的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韩丽律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破产重组更有利债权人

      韩丽律师表示,美国法律中有两种破产方式,分别是Chapter 7的破产清算,和Chapter 11的破产重组。

      具体来看,Chapter 7是针对美国公司的一种清算方案,对于个人而言,这意味着此人将交出其除了生活和工作必要花费之外的所有资产,从而免除债务的一种做法。实施破产清算之后,个人不再有债务负担,并将拥有所有未来的收入和财产。

      相比之下,Chapter 11则是一种公司重组方案,对于个人而言,却是更加复杂的一种方案。首先,个人必须制定一项偿还债权人的重组计划,这通常意味着继续努力偿还其债权人,并且需要债权人支持这一计划。

      “总的来说,Chapter 11通常比Chapter 7对债权人更好,对个人更难。贾跃亭之所以决定申请Chapter 11,是因为他认为这样的方案将为债权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使债权人的利益与FF的未来保持一致。”韩丽如是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是否可以实施该程序时,破产法院将考虑各种因素,需要检查该计划是否符合每个债权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与实施破产清算方案时债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对比。

      韩丽如认为,贾跃亭没有逃避债务,希望通过申请破产重组而不是破产清算来偿还债务。

      资料显示,美迈斯律师事务所1885年创建于美国洛杉矶,是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据FF方面透露,2018年3月,韩丽作为公司业务合伙人加盟美迈斯,此前曾担任盛大集团的总法律顾问。

      最大化贾跃亭资产价值

      事实上,美国法律对破产事宜有非常成熟,且严格的流程。

      据韩丽透露,近期,贾跃亭及其团队已陆续向由于担保或直接贷款,而对贾跃亭提出索赔的相关方发出了投票信。

      在北京时间2019年11月8日下午5:00之前,债权人需要投票接受或反对该计划;在债权人提交投票后,破产法院将审查该计划并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同时,破产法院也将为债权人设定期限,要求其向贾跃亭提供有关债务的债权证明,债权人必须在该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

      如果,上述个人破产重组计划没有获得必要的支持,贾跃亭是否会申请破产清算?

      韩律师则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贾跃亭可以对该计划进行另一次表决或提出替代计划,也有权将方案改为个人破产清算。不过,个人破产清算仅向债权人提供较低的追偿金额,在此案的情况下,意味着债权人很可能得不到追偿。

      近日,贾跃亭破产重组一事已被市场炒得沸沸扬扬,外界极为关注,贾跃亭是否会借此计划实现“金蝉脱壳”。

      对于这种说法,韩丽做出了正面回应:贾跃亭没有“金蝉脱壳”的可能。首先,贾跃亭并没有任何在提交申请之前转移其资产的动机,相反,他的目标是最大化其资产的价值;此外,法律也会保护债权人,防止其受到欺诈性转移,法律可避免受托人遭遇任何申请之前2年内进行的欺诈性转让。最近一年中,贾跃亭一直在采取措施,以提高和维护FF的价值,这其实是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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