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隶大会、谈心谈话、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玉环市纪委、市监委一系列活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根据“人岗相适、纪法相融”的原则,我们16名转隶干部被分散安排至不同的科室。根据组织任命,我担任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除做好日常执纪审查工作之外,同时还负责联系指导3个派驻纪检监察组、2个乡镇纪委等。
刚转隶不久,就有一个乡镇纪委书记就跑到我这里“诉苦”。
原来,该镇纪委发现本单位一名驾驶员金某利用公务加油卡多次私自为本人或他人加油谋取利益问题线索,但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发生频次多、各种情况交织,到底该怎么查?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纪违法?乡镇纪委无从下手。
我充分发挥了多年查处职务犯罪专业性优势,会同乡镇纪委调取了该镇2014年至2017年的财务凭证,逐笔核对交易记录,将工作重心前移到书面证据收集和固定上,确保固证环环相扣,最终确认当事人侵吞加油卡金额高达11万元,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当问题线索、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我以为这个案件已是尘埃落定。然而,在案件汇报会上,分管领导明确提出必须要“一案双查”,一并追究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失职失责行为。
“一案双查”!怎么查?失责依据在哪里?问责尺度如何把握?
多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经历,我们习惯的是“丁是丁、卯是卯”就事论事这一工作模式,对于还要从纪律角度进行“一案双查”,真是头一回。
不懂便学,不会就问。我赶紧给自己“补课”,仔细研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内容,并查阅了类似问责案卷资料,主动向其他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请教此类案件查办的技巧,最终快速有力地对该镇原党政办主任洪某因在公车管理、驾驶员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定性量纪时,考虑到其中存在着多种客观因素,我们本着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建议给予洪某党纪轻处分。2017年11月20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这一次案件查办经历,让我亲身体验到了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法“双剑合璧”的威力。相比执法,执纪工作点多面广,范围更广,定性量纪时更注重以人为本,不仅需要考虑案件的时间因素、空间因素,还需要考虑案件查办后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确保既要起到震慑效果,又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这更加考量我们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统筹能力。
监察体制改革,让我站上了更高的平台上,为我打开了一片更广阔、更清晰的天空。(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