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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服刑短现象得到遏制

       2017-11-24 2190
    导读

      中新网11月23日电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称,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实

       中新网11月23日电 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称,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实体标准把握更加严格,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最高法2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情况。会上有记者问:请问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夏道虎称,近几年,最高人民和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多项举措强力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一是出台程序性司法解释,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2014年4月制定《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案件办理从报请、立案、审理、裁定、送达全过程予以规范,统一办理标准,强化环节责任,凸显司法公开,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二是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强化案件办理公开透明。“五个一律”要求的具体内容为:“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五个一律”工作要求与程序性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契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立案有公示,开庭有公告,庭审有公开,文书有公布,强力打造阳光司法,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三是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对于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下监督检查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对全国的“减假暂”工作进行综合或专门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的工作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及时整改,落实办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的,坚决查予以处追究。

      五是修改完善实体性司法解释,统一办案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2016年9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决定及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落实《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精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性问题,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六是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典型案例,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

      七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以科技手段促规范保公正。总结推广“衡水经验”,推动狱内科技法庭建设,推广网上庭审直播;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开案件办理环节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与高检、司法部一道,共同推动建设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规范案件办理,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办案质效。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实体标准把握更加严格,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还有记者问,近年司法部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对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王进义表示,一是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相继制定或修订涉及刑罚执行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十余个,健全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体系。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卫计委制定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制定出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文书》,修订出台《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二是建立职务犯罪罪犯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须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才能提请。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逐案备案审查。

      三是严格把好“四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把好罪犯考核关,确保考核基础证据客观公正;把好评议审查关,严格执行提请减刑假释的五个审查环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把好公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把好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确保在监狱办理的每起减、假、暂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

      四是大力推进深化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渠道,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了监狱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

      另外,还有记者问,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回应称,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为落实好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更好的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2015年6月,最高检在北京、辽宁、吉林、上海、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了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八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积极加强与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采取多项措施进行试点。通过试点,了解了各地在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掌握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今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打下了一定基础。

      周伟表示,2017年5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通知》后,又组织刑事执行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编制《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对接方案》和《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功能演示方案》,对数据格式、信息传输、网络架构等技术问题进行设计,制定检察机关业务数据标准,建立中央一级业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省级检察机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推进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平台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各地正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力争明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成并运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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