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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员,请出庭!

       2017-02-08 1890
    导读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围绕审判展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机关把这一改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围绕审判展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机关把这一改革精神落实到办案实际中,从2016年开始大力推行“主办侦查员出庭制度”。这意味着办案民警需要在法庭上、在旁听群众和媒体面前,接受来自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对于每一个办案细节的考问。这不但促使民警更加注意自身执法规范和办案质量,而且有利于把情况和问题在法庭上都讲清楚,便于法官更加公正、高效地作出判决。

      楚雄州公安民警出庭作证

      案件在公检法间“拉锯”,

      带来诸多困扰

      “我们推行主办侦查员出庭制度不是突发奇想,而是基于现实需要。”楚雄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盛显江介绍,2014年至2015年,楚雄州公安机关共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700余件近4300人,其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有694件1541人,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有282件670人。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的案件占60%左右,一些复杂问题会有多次书面说明的情况。

      “大量的案件退查和书面说明,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也在无形中消耗了检方、警方有限的人力资源。”盛显江说。

      实际上,一些案件不仅仅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反复,即便已经到了法院的审理环节,也同样可能出现这一问题。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黄怒雄说,庭审中经常会遇到辩护人对某一关键问题提出质疑的情形,法官往往只能在庭审后通过办案检察官找到公安侦查员,对这些问题予以说明。“如果主办侦查员在侦办其他案件,就无法及时地说明这些问题,这将影响到法庭对事实的查明、对瑕疵证据的排除,而且拖慢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律对于侦查员出庭是允许的,但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巍指出,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具体,目前侦查员出庭率比较低。

      基于以上种种现实,楚雄州着力把侦查人员出庭构建成为一项长效制度。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州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一律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知还对公安机关出庭的程序、准备工作、公检法的配合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案件办得好不好,法庭上“验一验”

      2016年10月31日,一起醉驾案在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并不复杂:2016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与一辆停放的轿车相撞,车主下车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并报警。经司法鉴定,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4.74mg/100ml。姚某某事后对车主给予了经济赔偿,检方指控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没有逃跑、拒绝等行为,警察到来后没有对其使用警械,应属自动投案。公诉人则认为,从轿车车主的证人证言看,被告人一直想要离开现场,是车主抓住不让其离开,故自首不成立。

      由于双方就这一问题争论较大,公诉人申请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负责该案的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苏德刚出现在法庭上,回答了公诉人提出的“是否对被告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等5个问题,以及辩护人“姚某某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等7个问题。

      半月谈记者注意到,苏德刚对每个问题都以“回答完毕”结尾,显得很规范。苏德刚的出庭加快了庭审节奏,案件当庭作出宣判: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判处姚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楚雄州公安机关出庭说明情况的其他案件类型还包括诈骗、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楚雄州公安局局长马闻表示,刑事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易引起社会关注,这其中,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肩负着重大的法律和社会责任。让每一起案件的侦查员到法庭上,对自己证据采集、现场情况等进行说明、接受询问,相当于接受被告、检方和法官对办案质量的一次诘问、一场考验。

      侦查人员出庭效果显现

      业内人士认为,楚雄州对于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尝试,十分有意义。

      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光明说,法院审查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书面证据,侦查人员出庭后,经过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的交叉询问,可以很好地展示破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我认为这一制度能够对防范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和排除非法证据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楚雄州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杜勇认为,侦查人员出庭有四大好处:一是把公诉人指控犯罪的每一项证据都摆到台前,增加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相关证据证明力。二是把侦查人员推到了参与审判活动的前台,保证了诉讼案件的质量,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能力。四是有利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公安机关共同了解案件侦查过程、审理过程等,从而使整个诉讼活动更加透明、更加公开。

      从事刑侦工作10年的元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李扬说,2016年3月3日,自己为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首次出庭。“开庭前,我用了一周时间重新熟悉卷宗,并和法制大队逐字梳理。从公诉人、辩护人、法庭的提问角度做了准备。”李扬说。

      李扬每年要办理100多件刑案,尽管出庭给他增加了工作量,但他仍认为这一制度很有必要。“可以迅速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出庭会知道哪些环节容易被质疑,我今后办案就会特别注意这些环节的证据收集。”

      数据显示,主办侦查员出庭制度实行以来,楚雄州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逐渐提高。2016年前10个月楚雄州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同比下降15.4%,综合破案率从41%上升至48.5%。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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