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宿舍扎人致死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日晚,酒后因故与被害人郅某(男,殁年32岁)发生争执。其间,王某在朝阳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男宿舍内,持刀先后扎刺郅某左侧胸腹部及左耳下方,郅某经救治无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经鉴定,郅某系被锐利刺器刺击左耳下方及左侧胸腹部,造成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膈肌、胃后壁及胰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作案后于同年10月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郅某的亲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辩护:因控制能力下降
开庭审理中,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郅某家属经济损失。
据王某供述称,2013年10月1日国庆放假值班,他和郅某等六人一起吃饭喝酒,因和郅某起了争执,王某随手摸了一把水果刀乱扎。后见郅某倒在地上,有很多血迹,王某用手机打了急救电话。但事后王某并未去医院,而是回到老家自首。
庭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在犯罪时对其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下降,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过当,结合王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在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不过,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王某案发前和审讯羁押期间未见精神异常,表明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因饮酒属自陷行为,因此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一审获刑13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仅因酒后争执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有自首等情节,可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在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但关于王某在犯罪时对其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控制和判断能力下降,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过当等辩护意见,经查,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害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原标题:酒后扎死室友 男子获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