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杨某与女友王某两次接到王某前男友田某的电话,杨某与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约到白水县环城路新广场“说事”。杨某拿了一把菜刀前去赴约,女友王某等人跟随。路经白水县东风路一家饭馆门口时遇见田某、文某、宋某等人。双方争吵中,田某先对王某拳打脚踢,杨某看到女友被打,便冲上前与田某等人打斗。杨某用携带的菜刀将田某、文某、宋某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某、文某、宋某,致3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及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约女友前男友“说事”话不投机砍伤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