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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放火案”公开审理 男子偷盗放火捅人被判无期

       2015-12-24 1210
    导读

      23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代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115放火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

       23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代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1·15放火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盘岭犯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原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务工的蔡盘岭,因偷盗公司财物被发现,经公司动员辞职后产生泄愤报复动机,于今年1月 15日凌晨3时许,携带打火机、酒精、水果刀等物品,来到该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后,从厂房柴油桶内抽取柴油泼洒,并用打火机点火引燃,火势造成厂房内的包装 材料烧毁、机械设备损毁、厂房建筑结构破坏及液化气瓶储藏间的8个液化气瓶爆炸。其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 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受伤。

      其后,蔡盘岭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残,听到有人敲门便冲出厕所,持水果刀对在门口等候用厕的被害人蔡某头部捅刺二刀,走到 厕所门口时,又朝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后被告人蔡盘岭跑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站台处持刀朝人群挥舞,并将前来抓捕的巡防队员被害 人丁某捅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盘岭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连续实施三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多人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未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故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偷盗公司财物被发现 放火捅人被判无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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