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称,福建高院作出的 (2014)闽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经复查,再审检察建议及申诉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将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21年前发生在福建莆田的抢劫杀人案。如今,当年被控抢劫罪的4人中,蔡金森已经刑满释放,其他三人仍在服刑(南都2014年9月3日、2015年7月8日曾作报道)。
蔡金森昨日上午接到福建高院的电话,让他到乡政府去拿再审决定书。法官透露案件拟在下个月再审。
拿到再审通知书的蔡金森激动万分,他说,这是他21年来最高兴的事。其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这是一起没有确切物证、证人证言造假的案件,只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嫌犯称遭刑讯逼供
这起案件发生在21年前。案件中被杀的老人叫郑金瑞,家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案发时属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平时独居在自家老屋,老伴住在300米之外的长子家中。
1994年1月14日中午,郑金瑞被发现躺在床上,双手被捆,嘴被面粉袋堵住,人已死亡。
案发后,莆田警方迅速锁定21岁的蔡金森为犯罪嫌疑人,并断定郑金瑞被杀的时间是1月13日夜间,但没有列出确切的遇害时间段。
蔡金森是莆田秀屿区联星村人,平时在周边走村串户为乡民补锅,案发那几天曾经去过郑金瑞所在的前范村。
据 蔡金森回忆,1994年1月13日是农历腊月初二,当地的习俗是拜土地公。蔡金森拜完土地公后去了叔叔家喝酒,接着又去了从外地回来的许瑞春家。在许家, 他遇到该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称,他与三人关系一般,但都是许瑞春的朋友,只要许瑞春从外地回来,几个年轻人就会聚 在一起玩。
警方拘留了蔡金森,询问其作案经过。蔡金森拒不承认,他称自己遭到警方的刑讯逼供:“我被打得不行,就全都承认了。但警察说这事不可能是一个人干的,让我交代出同伙。”
十几天后蔡金森终于“招供”,当天一起玩耍的三名同伴在其口供中,成了抢劫杀人的同伙。
对于当时的讯问笔录,蔡金森事后表示自己“完全记不起来了,这都是警方提供的”。
被抓的其他三人,除了17岁的许金龙始终不肯承认之外,其余两人最后也“招供”了。但所有人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称受到了刑讯逼供,招供的三人也全部翻供。
李 庆煌是莆田市西天尾镇洞湖村村民。他向南都记者回忆,1994年3月,他因为家庭纠纷被关在莆田看守所2号监室约40天,和他一起被关的有一个叫许玉森的 人。“许玉森一直说自己被冤枉了。”李庆煌说,许玉森“坐都不能坐”,吃饭都是他喂的。李庆煌出去之前,把自己剩下的二十多元饭票留给许玉森。“太可怜 了”,李庆煌感叹。同一监室的陈荔城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
嫌犯张美来也找到了当年的人证。现年55岁的郑金美,1994年5月曾和张美来同时被关在莆田市拘留所3号监房。郑金美回忆,张美来有时提审回来需要几个人抬回监室,“我都帮忙抬过,抬不动就拖。”
南都记者曾就该案联系莆田市公安局宣传处,申请采访当年办案人员,但一直没有下文。
鞋印成了唯一物证
莆田中院就此案一审开庭时,四人拒不承认检方所指控罪名。“心里总有那么点希望,以为能遇到包青天”,蔡金森说。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称:“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蔡金森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告诉南都记者,20年前的司法理念与如今大不相同,当年的量刑比现在严得多,抢劫杀人判死刑的可能性极大,而将三名死刑犯改判为死缓的案件也很罕见。
南 都记者梳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发现案件唯一与四名被告人相关的物证,就是许玉森的一双球鞋。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了一个鞋印,根据鉴定,与许玉森家中的球 鞋是同一厂家生产,并且是同一码数。按照常理,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许玉森一定去过现场,毕竟,穿同一厂家生产同一码数鞋子的人绝不仅仅许玉森一人。可这一 证据仍然成为了法院定案的证据。
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是,四人分别按住郑金瑞,用绳子捆住手脚,再用风湿膏封住嘴,然后用面粉袋套住 头部,再用胶纸粘住,并在脖子上绕几圈,致使老人颈部受压窒息死亡。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王耀钢称,现场提取的杀人工具麻绳、细塑料绳、面粉袋、风湿膏上面 都没有四人的指纹。
证人证言疑为造假
据了解,法院的有罪判决,除了四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还有一份从被告人手中收购赃物的人的证言。南都记者找到了当年作证从被告人手中购买金子的陈国太,但他否认了当年的证言。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抢劫杀人之后,四人每人分得3000多元,但抢到的6枚金戒指没法均分,于是用菜刀将每枚戒指都劈成两块,分成12块,每人分3块。许玉森、张美来交代称,他们在一次赌博输钱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金戒指卖给了一个叫陈国太的人。
该案案卷中,陈国太有两份笔录,分别形成于1994年9月1日和2日,叙述了陈国太曾在联星村西许自然村“葫芦山”向两个人“买过金”。第一份笔录里买金的时间与许玉森、张美来交代的时间并不吻合,第二份吻合。
2014 年8月28日,陈国太向南都记者回忆,当年自己才16岁,曾经好赌,那年警察找他时他在河南行医,怕警察找他跟赌博有关,就没敢回家。找不到他,警察就将 他刚做完手术的父亲带到了派出所。村长陈元焕也一直叫他回来,并担保只要配合警方,就不会有事。他担心父亲被抓,才回了家,最终签下了这份“自己都不清 楚”的笔录。
“我没买过什么金子,你们有什么事情去找村长和警方吧,别来找我了。”陈国太说。
村委会主任陈元焕则向南都证实了确有叫陈国太回来一事,但称自己并不知道警察让陈国太做了什么笔录。
被告人的常年申诉也为案件换来转机。福建省检察院于2013年开始复查此案,检察院两次询问陈国太,并于2013年10月14日将1994年9月2日的那份笔录送到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与送检的陈国太的指纹不一致。
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13年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再审检察意见,建议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如今,两年已过去,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终于下达。
人物
漫漫申诉路
1999年7月20日,蔡金森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他在监狱中不敢申诉,害怕影响了自己减刑的机会。在狱中他努力工作,想通过良好的表现来争取早日出狱。最后,蔡金森通过五次减刑,在2014年8月9日出狱。
21岁被抓,41岁刑满出狱,他在监狱里度过了人生中最珍贵的二十年。
出狱那天,蔡金森已找不到回家的路。
家里早已物是人非,亲人离散。母亲在他出狱的三年前去世。妻子在等了七年后,也嫁做他人妇。“离婚是我提出来的,刑都判了,我也没有那么狠心要她等”。
和现实世界脱节的蔡金森还没来得及适应这个世界,就开始着手申诉。什么律师事务所好,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他一窍不通,只知道揣着亲戚接济的生活费往城里走,看见一个律所就一脚跨进去。最后,一个律师为他写了一封申诉材料,收费500元。
在蔡金森身后还有三个依旧身陷囹圄的伙伴。许玉森被抓时25岁,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五岁,儿子三岁。随着许玉森的入狱,其失去至亲与经济来源的家庭跌入黑洞。
案件判决后,许玉森在法庭上对妻子唐玉梅大喊,“你一定要告,告到北京去”。唐玉梅记住了这句话,将儿女抚养成人后开始了漫漫申诉之路。
蔡金森在监狱里见过三个伙伴,内疚撕扯着他的心。许金龙和他关在同一楼。初次见蔡金森的时候,许金龙很生气,怨蔡金森害了他。后来,大家就聚在一起商量申诉的事情。在蔡金森获释的前一天,许金龙拜托他出去之后一定要坚持申诉。
原标题:4名男子21年前因抢劫杀人案入狱 法院决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