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迟还信用卡10小时,被银行罚息
赵先生在某政府机关部门工作,2009年前后,他申请办理了一张某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在2万左右。今年1月12日,赵先生使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2万元,银行也发来了短信提示,到期还款日为2月25日。
到最后还款日,赵先生碰巧在外面出差,不方便还款。然而,26日上午回到滨海后的赵先生,打开手机发现了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您尾号5837卡26日01:00支出(滞纳金)100元,余额-20100元。看到滞纳金,赵先生没有多想,于26日上午10:06跨行还了2万元。
然而到了3月1日,银行再次给赵先生发来了短信:您尾号5837卡1日01:31支出(透支利息)450.15元,余额-550.15元。就这样,没有刷卡消费,赵先生的信用卡里就多出了500多元的透支款,他非常不理解,“扣滞纳金还没找银行说理,400多元的利息又是哪门子事啊。”
愤怒: 进“黑名单”,他将银行告了
“很多银行都有3天左右的缓冲期,我因为特殊情况延迟了10个小时还款,你们凭什么就扣我滞纳金和利息呢?”赵先生多次与银行客服沟通,银行方面免去了100元的滞纳金,可是利息必须要收。
因为不能接受银行的做法,赵先生一直没有将450.15元还上,但银行催款短信没有停止。赵先生告诉记者,6月份,银行短信提示他5837的贷记卡透支钱已超过30天,如不尽快还款,将影响卡片的正常使用。而且还提醒:“您未及时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而产生的逾期信息,我行按规定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得知自己被列入不良的银行信用体系,愤怒的赵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银行免除违规收取的费用,删除在银行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
判决:非恶意欠款,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在法庭上,赵先生表示,自己使用该银行信用卡5年以上,从未出现过延迟还款的情况,这次完全是特殊原因,“而且也只是延迟了10小时左右”。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还款期限至少延迟3日,在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按时还款,不应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虽逾期还款1日,但仍构成违约,应当收取赵先生透支的利息、复利及滞纳金。“赵先生依据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属于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条款,不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银行方面还表示,赵先生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人民银行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与银行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非恶意欠款,行为显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进行甄别。”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银行利息(延迟一天还款)10.05元;银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说法
“黑名单”权力不能滥用
主审法官蒋晓明发现,目前许多银行对信用卡还款都采用了“容时容差”服务,还款期限至少延迟3日;还有些银行对于几元钱甚至100元以下的,忘记还了,不算信用违约,下次还了就可以。因为不是强制规定,个别银行并没有这么做。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透支消费后,银行一方面从特约商户处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对非恶意逾期还款的消费者进行罚息,显失公平。蒋晓明认为,银行不能对任何消费者滥用“黑名单”权力,更不应该用黑名单来向消费者施压,该权力应当受到司法裁判、社会舆论的监督。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银行滨海支行已于近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标题:还款迟了10小时,罚息还上黑名单用户状告信用卡发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