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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一医院院长非法吸储3800余万元 获刑三年

   2015-11-27 780
导读

  李某某,原系芜湖县某医院院长。因医院建设缺少资金,李某某及其妻子以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向63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

   李某某,原系芜湖县某医院院长。因医院建设缺少资金,李某某及其妻子以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向63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8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致债务人损失100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锒铛入狱。

  2003年10月,芜湖县某医院在芜湖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性质为合伙企业,后解散并于2007年5月被依法注销。2007年6月20日,该医院在芜湖县民政局登记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股东为李某某及其妻陈某,李某某时任该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

  2006年以来,芜湖县某医院在芜湖县湾沚镇选址新建医院综合楼等工程。因资金短缺,李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12年9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该医院建设。

  截至案发,李某某及陈某(另案处理)共向熊某某、何某某、夏某等63人非法吸收存款3873.425万元用于医院建设,期间归还利息680.43万 元,归还本金2830万元,尚有本金1043.425万元没有归还。在芜湖县某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4月18日,李某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及芜湖县某医院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芜湖县某医院违反国家 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李某某及芜湖县某医院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芜湖县某医院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医院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原标题:医院院长非法吸储3800万元建设医院 获刑三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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