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娟(化名)与被告黄刚(化名)系表兄妹关系,谢娟的母亲与黄刚的父亲系亲兄妹,双方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1994年10月生一子。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等引发关系不睦,谢娟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谢娟的母亲与黄刚的父亲系亲兄妹关系,谢娟与黄刚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依法不得登记结婚。结婚后,其婚姻无效。对表妹谢娟诉表兄黄刚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谢娟与黄刚的婚姻无效,此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
原标题:表兄妹结婚20载并育有1子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