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判决结果大反转,且该案判决书饱含人情味,案件近日已在广州司法界小范围传开。判决书中痛批原告“寡恩薄情”,法官不惜笔墨既说法又讲理,以至于过错方在一审后不再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丈夫:二度起诉要“休妻”
家住萝岗区(现黄埔区)、年近半百的周庆在2015年2月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与糟糠之妻阿芬离婚。早在2013年9月,周庆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一、二审均判决不准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据了解,周庆和阿芬是小学同学,大约于1985年开始谈恋爱,1990年3月在原广州市白云区九佛镇政府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了女儿。但周庆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日常琐事不断吵架,“由于妻子性格比较强势,不把他当家人看待,他为此经常感到闷闷不乐,对妻子的感情越来越冷淡”。
1999年夏天,周庆离家外出居住,这一出走就是14年之久。起诉时他对此轻描淡写地说“因感情不和”。此番起诉,周庆还想要6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及分红款。他诉称,2012年因国家征收,阿芬将分到的房屋指标擅自处理,独自领取每月252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11年7月至起诉时共10万多元;阿芬还独自领取了分红款以及低保金,导致他分不到任何补偿,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使其深感失望和气愤。
特别是女儿的婚事,周庆称,妻子也从未与他商量,擅自主张,包办女儿一切婚事,根本不把他放在眼里。他在得知后还主动与阿芬商量,但阿芬不予理睬,这更大地伤害了他的心。周庆称,第一次起诉后,双方既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感情也没有任何好转,不可能再和好。
妻子:生病遭嫌弃忍辱14载
今年3月19日,这起离婚案件在当时的萝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芬答辩称周庆说的不属实,1990年婚后周庆就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1990年至1995年接受劳动改造。期间她不离不弃,独立承担照顾家庭和抚养女儿的重担。1994年她与家公出资,拆除了结婚前由家公所建的旧平房,新建一幢两层楼房供全家人共同生活。
周庆获释后,阿芬找兄长出资帮助周庆做起了汽车维修生意。但阿芬说“周庆并不感恩”。1996年,阿芬终因长年积劳成疾,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肺结核,周庆此时却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从不支付她的医药费及女儿的抚养费。为了治病和供养女儿,阿芬只好向兄长等亲戚朋友借款。
阿芬说,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但周庆从未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在还怂恿家公家婆禁止她及女儿进入房屋。阿芬提起反诉,以周庆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且有义务扶养自己为由,请求判令周庆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支付女儿从1990年至满18周岁抚养费9万元,承担家庭债务25万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直至她疾病痊愈。
此外,阿芬还请求法院将现在所居住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某宅基地房屋二楼归她所有,或者周庆一次性向她支付房屋补偿款10万元。
审判焦点
1.谁才是过错方?
经一审查明,阿芬所说基本属实,法院据此认为,周庆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阿芬10万元。
2.抚养费怎么给?
“周庆应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自周庆在1999年离家与他人同居以来,阿芬独自抚养女儿成年,自1999年1月至女儿年满18周岁,共计115个月,阿芬要求周庆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阿芬主张9万元抚养费,每月约合783元,法院认为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3.债务怎么分割?
一审查明,阿芬自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因治病共支付医疗费20万余元,至今未治愈,而且她没有工作收入,每月治疗费用约为2000元。为抚养女儿及治疗疾病,阿芬向哥哥、弟弟借款共计18.8万元。
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18.8万元。法院认为,按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双方经济能力,确定周庆承担15万元家庭债务,阿芬承担3.8万元。
4.应否扶养病妻?
据悉,涉案二层楼房是双方唯一住处,周庆自起诉之时起已禁止阿芬居住。法院认为,阿芬居住权以及生存权应得到保障,为保障阿芬居住、生存等基本权利,结合阿芬的病情与生存能力以及女儿的赡养能力,确定周庆按照每月租金500元、医疗费1000元以及生活费500元的标准,向阿芬一次性支付自立案之日起两年内费用共计4.8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庆没有上诉,判决今年5月底生效,目前该案尚在执行阶段。
判决结果
一、男方要赔给女方:
1.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一次性支付两年内租金、医疗费、生活费共计4.8万元
3.女儿抚养费9万元
二、承担共同债务18.8万元中的15万元
原标题:丈夫服刑时病妻不离不弃 出狱后出轨两度欲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