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亿企商贸

    扫一扫关注

    网购仿真枪触犯我国刑法,卖家难逃其责

       2015-10-09 800
    导读

      网购仿真枪触犯我国刑法,卖家难逃其责,而网站管理员也同样面临法律制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

       网购仿真枪触犯我国刑法,卖家难逃其责,而网站管理员也同样面临法律制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仿真枪案件,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周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0年,缴获的枪支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据法院介绍,甲某(另案处理)从2007年起创建了名为“北方联盟论坛”的网站,该网站设有“自由市场”板块。在收取仿真枪商家费用后,甲某在该网站开设专门板块用于发布仿真枪广告,进行仿真枪交易并牟取利益。
     
      2009年,被告人余某在甲某指使下,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仍然作为管理员维护网站和服务器,处理技术问题,从中获利。
     
      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受甲某母亲委托,在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入驻仿真枪商户费用且全面管理该网站。
     
     
      此外,被告人过某2013年起使用网络昵称“白兔模型”、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使用网络昵称“五羊模型”,向“北方联盟论坛”网站支付费用成为网站入驻商家,利用网站提供平台进行非法枪支交易。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自2014年起通过发布代购仿真枪信息,直接或通过过某等人获取购买仿真枪的订单,从香港等处购入后,通过快递发给购买者。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上述多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周某等人共计买卖仿真枪27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鉴于几名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0年。收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过某、余某3人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原标题:网络平台买卖仿真手枪 卖家及网站管理员被判刑
     
    (文/小编)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news.eeeqi.net/show-1424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平台由浙江到门口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与监管

    浙ICP备17023505号-1公网安备浙公网安备33100402331026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