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1万。
法院审理认为,李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李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家属积极退赃,对李仲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
1、指控:收受50万提供帮助
辩称:他人还款
李仲是北京人,1967年出生,大学专科文化,2008年到2013年7月任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李仲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李仲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金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李仲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
一审开庭时,李仲辩称樊某的50万元支票是对其的还款。
李仲称,2003年到2004年,樊某的公司对长沟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因公司清退补偿,李仲给樊某介绍了一个回迁楼项目,由村支书苏某与其对接。2009年,苏某告知李仲,樊某拖欠工程款,出于帮忙,李仲垫付50万,2010年樊某归还。
村支书证言:曾让其“帮遮一下”
樊某证言显示,回迁楼工程结束后,苏某曾对其说,是李仲介绍他过来搞开发,希望对李仲表示一下,让樊某给李仲50万元。后李仲打电话称着急用钱,提出直接拿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送到他办公室。
樊某证言否认李仲曾为其垫付50万工程款,称送给李仲的钱与工程款完全没有关系。
苏某证言显示,工程款是樊某公司支付的,村里从未向李仲借钱。2014年8月,李仲曾到村里说自己用樊某50万元支票买房,被调查了,让苏某帮他遮一下。
2、指控:提供帮助索取550万元
辩称:帮人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李仲利用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1月,李仲以帮助北京大河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另行处理)借款为由,向江苏水利北京第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人民币5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房屋;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为由,向安某索取人民币500万元,指定安某将上述款项汇入杨某控制的账户,后用于放贷赚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向二中院上交人民币100万元,李仲家属主动上交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开庭时,李仲辩称,550万元是杨某向安某的借款,非其索取。李仲称,长沟镇成立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后,他介绍下属杨某当负责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包的项目中,有的是通过杨某分包的。
下属证言: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安某证言称,第一次给的50万,是杨某提出想换房子,李仲问其能否拆借;第二次的500万,是李仲以急用钱为名拿的,安某汇款后查询发现,李仲提供给他的账号,系杨某姐姐所有。
杨某证言显示,其与李仲自2009年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仲为她买房支付了50万定金,后李仲找安某索要500万,转入杨某姐姐账户,该笔钱用于放贷收息。后在被调查时,李仲曾与杨某及其姐姐商定,称钱是杨某姐姐找安某借的。
对于杨某提到的情人关系,李仲予以否认,称只是比较谈得来的上下级同事。
原标题:北京一官员受贿获刑 被指与女下属有情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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