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40岁,湖北人。王某毕业于孝感市护士学校,有医院工作经历,去年10月,她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温州市区莲花大厦开了一家美容院。
市民香梅(化名)为了让脸看上去更小一点,五官更加立体,就到王某开办的美容院打瘦脸针、做隆鼻手术。去年10月12日、11月23日、11月25日,王某三次为香梅进行面部溶脂针注射、额部玻尿酸注射、鼻梁玻尿酸注射。
11月25日晚,王某用细针为香梅注射玻尿酸,香梅当即觉得不适,右眼看不清东西,之后左眼也看不见东西了。香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权威单位鉴定,香梅右眼全盲,且全盲的损害后果与王某注射玻尿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经鉴定,香梅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
去年12月21日,王某在其开办的美容院被鹿城区卫生局查获。事发后,王某向香梅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温州女子隆鼻手术碰上无证美容师 挨三针后右眼失明
原标题:温州女子隆鼻手术碰上无证美容师 挨三针后右眼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