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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汉天价求越南儿媳,事成 乡邻做媒讨要介绍费,被拒

       2015-09-05 1940
    导读

      ●老汉天价求越南儿媳,事成  ●乡邻做媒讨要介绍费,被拒  警示录  欠债还钱原是天经地义,不过要看欠的是什么债。  

       ●老汉天价求越南儿媳,事成
     
      ●乡邻做媒讨要介绍费,被拒
     
      警示录
     
      欠债还钱原是天经地义,不过要看欠的是什么“债”。
     
      老江有一个残疾儿子江某,年逾四十还未成家,心急如焚的老江四处为儿子找老婆。有一次,老江偶然从乡邻口中得知张某的儿媳妇是从越南娶回来的,便喜出望外地找到张某请求其帮忙去越南为自己儿子相亲。老江和张某口头商定,事情办妥后给张某4.6万元介绍费。随后,老江在出发前往越南前和在越南境内,先后多次交付“媒人费”共4.3万元给张某。截至2013年12月31日,老江尚欠张某3000元介绍费,并于当日立下欠条,张某暂时扣留了老江儿子江某及其越南籍儿媳的相关证件。回国后,张某向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江偿还“借款”3000元。
     
      张某在庭审中诉称,2013年12月,老江因到越南娶儿媳所带的钱不够,遂向其借了3000元,借款时,老江承诺回到老家后立即还清所欠债务,但之后却迟迟未归还。张某还出示了老江亲笔书写的欠条作为证据。
     
      老江则辩称,当时他儿子的婚事还未完全成功,遂与张某谈妥,待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才能付清余下的介绍费。回国后,老江按照约定给付剩余的3000元婚姻介绍费,但张某反悔拒收,要求老江再给付5万元,才能把从中国驻越南大使馆办理结婚的相关证件给老江。因此老江认为欠条是其所写,但并非是借款,而是其尚未付清张某的婚姻介绍费,两人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地点:梅州市中级人民院
     
      结果:认定张某并未实际借款给老江,驳回其全部诉求。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没有实际提供借款给老江,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对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对涉外婚姻介绍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张某为老江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并收取高额费用,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对老江欠张某3000元介绍费用依法不予保护。

    原标题:老汉帮残疾儿子娶越南媳妇被媒人讨“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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