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链

扫一扫关注

互联网从业人员将建信用档案 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2017-11-01 2470
导读

  北京晨报讯(记者张璐)国家网信办昨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国家网信办昨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两份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 杨磊 摄

  资料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新网记者 杨磊 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同时称,社交网络、自媒体、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新应用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带来安全风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所称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规定》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文/小编)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news.eeeqi.net/show-2600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平台由浙江到门口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与监管

浙ICP备170235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