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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覆盖全行业的有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势在必行

   2017-01-18 2460
导读

  近年来,移动互联、数据挖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创造性的革新,特别是一批Fintech公司,以金融

   近年来,移动互联、数据挖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创造性的革新,特别是一批Fintech公司,以金融科技武装自身,给金融这一古老的行业不断带来惊喜。

  当这批Fintech公司开始走上快速成长轨道的时候,却发现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滞后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比如大数据审批和反欺诈云计算等技术的重要一环是对借款人(自然人或中小企业)进行多维画像。这要求对借款人的基础信息、资产信息、消费行为和社交行为等多维度数据的全面掌握并进行分析判断,但在数据来源广泛、数据维度多元、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完成的难度很大,不但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在数据维度缺失的情况下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做出的不准确判断会影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体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市场上关于构建覆盖全行业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日益高涨。

  现有的三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市场上已存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家)是于2006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目前该征信系统已与大部分商业银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了互联互通,收录的数据规模较大。但是,其所收录的信息主要是与银行借贷有关的账户信息、账户违约记录,一方面数据库缺乏与商业银行无借贷关系的个人与企业的信息,另一方面数据维度较为单一,且具有一定滞后性。

  第二类是由传统征信机构在互联网领域拓展而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是服务于网络信贷(P2P)公司,典型代表为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和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

  NFCS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计开发的,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NFCS系统收集P2P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包括贷款申请和偿还在内的全部信用交易信息,同时向P2P公司提供查询服务。截至2016年11月末,NFCS累计签约机构987家,已有444家机构向该共享系统提供数据,已为195家机构提供查询权限,收录自然人信息1606.42万,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580.68万,日均查询请求7.27万笔。

  而MSP则是由国内一家民营企业——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创建的,采取封闭式会员制共享模式,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行业内信用信息服务的平台。截至2016年11月末,该平台累计会员机构数量1550家,按照会员机构类型区分,网贷平台、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和其他类型机构数量占比分别为50.8%、32.7%、6.6%、2.6%、2.6%和4.6%。

  这类网贷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传统征信业务的良好经验,打通了网络信贷征信业务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数据来源仍不够全面、数据共享仍不够广泛,无法解决信息壁垒和多头借贷的问题,未能有效防止网贷行业乱象的发生。

  第三类是具有公信力的非营利机构牵头筹备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有于2016年9月开通的,由中国互联网(爱基,净值,资讯)金融协会主导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首批签约接入17家会员单位,包括蚂蚁金服),据近期举办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高管培训班报告,该平台获得积极的社会反响和广泛的行业支持,一个多月已收集个人借贷数据近千万条,有近百家国内主要网络借贷平台拟接入第二批。

  除了以上三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外,一些大数据征信机构也是重要的数据中心,主要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为代表。该模式基于大数据采集、挖掘技术,数据主要来自各自集团的过往业务,并以服务各自集团相关业务为主的征信模式。

  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不同,此类征信机构数据来源分散、数据种类更为多元,整合用户的非借贷行为,能将各个信息共享平台没有涵盖的主体囊括其中。但是,此类数据中心以服务其集团业务为主要目标,而非与外部数据进行互联互通,若此类数据中心进行外部共享,无疑能对现有征信体系构成有益补充。

  建设共享平台的重要意义

  首先,违规成本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诸多乱象,亟待建设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违约成本

  各从业机构尚未与人行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客户的违约行为并不会对其在人行的征信记录产生影响;尚未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机构实现数据共享,难以对客户的失信行为进行有效惩戒;从业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没有统一的失信名单、疑似名单,难以对客户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其次,各类机构间形成信息孤岛,亟需覆盖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破解。

  信息孤岛的存在、数据壁垒未打通是征信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拥有数据的公司出于保护自身数据的安全性角度,不愿意将数据共享;数据一旦被征信机构收集,并用于后续的商业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再归数据生产者所有,带来数据生产者、拥有者与征信机构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数据交换仍缺乏统一标准和定价体系,无通畅的数据共享渠道。

  市场上目前存在的一些信息共享平台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各信息共享平台接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所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二是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出发点差异较大,主要取决于该平台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导致数据收集、管理、呈现的方式均有所差异;三是各平台的搭建和对接都有其特定的技术和数据传输方式,致使各平台成为由多个小数据孤岛汇集成的大孤岛。

  四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目的之一是自动采集客户的违约信息和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但在实践中,平台未能充分履行违约、违规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需要

  由于国内尚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使用等方面建立具体监管制度,导致相关企业对用户数据的采集使用实际上是无限制的。这些企业会在用户交易的过程中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后续的业务开展和征信系统建设中。同时,为避免相关纠纷,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会通过客户难以注意到的条款,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同意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这实质上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采集信息应经过征信主体同意的要求。

  除此之外,基于互联网的数据抓取、传输和贮存的过程,易受到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并且,相关企业的内控缺失以及员工的道德风险也会导致信息转卖等信息泄露行为。

  因此,通过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行业数据采集、共享、查询、使用等相关标准,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隐私,防范消费者信息滥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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